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能源管理法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重政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F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能│有││臺│1│臺│││臺│││││源│期已││中│4│中│上4││中│上4││執6││管│徒執│3初│地│偵8│高│1│1│高│1│1│4││理│刑畢││檢│9│分│易6││分│易6│不得上訴│鑑6││法│陸││署│1│院│2││院│2││1│││月│││││││││││├──┼──┼────┼──┼─────┼─┼───┼────┼─┼───┼────┼───┤││有││臺││臺││││││││妨│期│間│中│5│中│上7││最│台4││執0││害│徒│至│地│偵3│高│0│2│高│5│58│1││國│刑│11│檢│6│分│訴0││法│上5││鑑4││幣│伍││署│1│院│2││院│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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