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台中縣石岡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等因甲○○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甲○○無罪(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蕭錦鍾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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