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7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6月23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並簽訂有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詎
被告於95年1月2日未依約付款,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
額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
易明細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
開貸款契約書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李玉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