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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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49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間向原告申辦MASTER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同意遵守原告訂定之信用卡約定條
款,詎至94年6月19日止,共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息未清
償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用150
合 計 1,1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