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謝永昌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