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八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二、三年間利用偽造之徵信社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詐稱要擴充加盟店,需訂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第一期款十萬元及裝潢與人事費共約三十萬元,使自訴人信以為真,乃於八十二、三年間,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二四六號二樓交付被告其中之十二萬元。惟事後自訴人託人打聽始知受騙。被告所為顯涉有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以其所提出之長風徵信有限公司執照影本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前開犯行,辯稱:伊僅係受雇於案外人 鍾騰增 (另案通緝中)任職於長風徵信社從事調查跟蹤,本件係負責人鍾騰增與自訴人接洽,伊在場但並未向自訴人施詐。伊僅任職二個月,因執照沒下來,伊感到懷疑,就沒做。自訴人錢係直接交予鍾騰增,錢亦係鍾騰增拿去等語。
三、經查:本件除自訴人之指訴外,並無証據足証被告有前開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再自訴人於本院亦供稱洽談時案外人鍾騰增與被告均在場,足見被告所辯,尚非純屬虛構。又自訴人雖稱案外人鍾騰增稱被告係老闆兼法律顧問,坐在長風徵信社之董事長兼法律顧問室內。惟証人即曾任職於長風徵信社之 劉宗樑 於本院証稱長風徵信社老闆係案外人鍾騰增,被告在長風徵信社負責跑外面,是向案外人鍾騰增領錢的。法律顧問室是案外人鍾騰增之辦公室,被告之辦公室是有二、三張辦公桌之一般辦公室,非主管的辦公室。是被告應僅係受雇於案外人鍾騰增。至於被告有無向自訴人施用詐術?如何施用詐術?有無行使偽造之長風徵信社公司執照?收取自訴人所交付之金錢?等事實,均無証據可資証明。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前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