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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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張福元 被告 吳宜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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