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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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02號原告AD000-A110534
AD000-A110534A被告AD000-A110534C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上易字第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