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36號上訴人 林志洋 被上訴人 林意琦
陳明雄 黃子建 邱爵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貳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昭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