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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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8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如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美玉┌────────────────────────────────────┐│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8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1│常如文、 哈思 │84年12月15日│85年6月19日│9,800,000元│111729│││英│││││├───┼──────┼──────┼──────┼──────┼────┤│2│常如文、哈思│84年12月15日│85年6月1日│8,000,000元│111767│││英、宙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