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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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四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二月八日以法九十矯字第四八三六八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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