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唐黎光
被 告 劉慧如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義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