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86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被 告 劉亞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十四時
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繡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86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被 告 劉亞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十四時
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