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附件:
一、說明未於戶籍地房屋居住之原因?居住於現住所地之期間?台北市○○區○○街○○號3樓房屋為何人所有?現有何人居住其中?
二、提出居住於現住所地及居住期間之證明。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