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駿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駿瑚前因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73、28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年5月13日緩起訴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組禽流感病毒(H6+H7)三價滅活性疫苗25瓶(小)、1瓶(大)(嘉義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381號),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輸入動
物用禁藥罪,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73、28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5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再因涉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2359號認此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簽結在案,有簽呈1紙(見嘉義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2359號卷第9頁)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組禽流感病毒(H6+H7)三價滅活性疫
苗25瓶(小)、1瓶(大),係被告未經許可自國外輸入臺灣,核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見警卷第12頁),並有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436號搜索票、屏東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屏東縣動物防疫所109年7月14日屏縣動防字第10900349300號函暨檢驗報告、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序列比對結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8年12月26日防檢一字第1081473226號函各1份(見警卷第27至33、47至5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47號卷第45至46頁)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以,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重組禽流感病毒(H6+H7)三價滅活性疫苗(小)25瓶2重組禽流感病毒(H6+H7)三價滅活性疫苗(大)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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