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8號債務人 楊金龍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受讓自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依附表一所示之給付方式及附表二所示之分配金額向各債權人為給付。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楊金龍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98年2月25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本院於99年10月1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磋商更生條件,經債務人於債權人會議重新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出席債權人會議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該更生方案,有本院99年10月13日債權人會議紀錄一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現於基隆市政府擔任約聘人員,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所提出之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為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實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法院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給付方式:││(1)薪資部分: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3,000元(││A)、第37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25,126元(B),並於每月5日(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前為給付,共計清償96││期(8年)。││(2)年終獎金部分(C):自100年起,以每一年為一期,每期清償35,000元,且併入每年3月份併同給付各債權人(即100年至││102年,每年3月5日清償58,000元〈A+C〉;103年至107年,每年3月5日清償60,126元〈B+C〉)。││(3)現扣押中尚未移轉或交由執行債權人收取之薪資部分324,422元(D),並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之第4期為給││付(即第4期應清償347,422元〈A+D〉)。││(4)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附表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939,993元。││3.清償總額:2,939,982元(23,000元×36期+25,126元×60期+35,000元×8期+324,422元)。││4.清償成數:99.999%。│└──────────────────────────────────────────────────────────┘附表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率│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第1期至第3期、第│第37期至第96│第4期(A+D,│年終獎金││││││5期至第36期(A)│期(B)│另詳備註二)│(C)│├──┼─────────────┼───────┼────┼────────┼──────┼──────┼─────┤│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8,467★│0.29%│67│73│985│102│├──┼─────────────┼───────┼────┼────────┼──────┼──────┼─────┤│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309,905│10.54%│2,424│2,648│36,672│3,689│││(含華僑、美商花旗債權)│││││││├──┼─────────────┼───────┼────┼────────┼──────┼──────┼─────┤│3│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95,046│3.23%│743│812│11,272│1,131│││(原慶豐銀行債權)│││││││├──┼─────────────┼───────┼────┼────────┼──────┼──────┼─────┤│4│萬泰商業銀行(股)│908,407│30.90%│7,107│7,764│107,300│10,815│├──┼─────────────┼───────┼────┼────────┼──────┼──────┼─────┤│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573,805│19.52%│4,490│4,904│67,757│6,832│├──┼─────────────┼───────┼────┼────────┼──────┼──────┼─────┤│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154,402│5.25%│1,208│1,319│18,277│1,838│├──┼─────────────┼───────┼────┼────────┼──────┼──────┼─────┤│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49,152│18.68%│4,296│4,694│64,847│6,538│├──┼─────────────┼───────┼────┼────────┼──────┼──────┼─────┤│8│臺灣土地銀行(股)│25,598│0.87%│200│219│3,017│305│├──┼─────────────┼───────┼────┼────────┼──────┼──────┼─────┤│9│華泰商業銀行(股)│315,211│10.72%│2,466│2,694│37,244│3,752│├──┼─────────────┼───────┼────┼────────┼──────┼──────┼─────┤││合計│2,939,993│100%│23,001│25,127│347,371│35,002│├──┴─────────────┴───────┴────┴────────┴──────┴──────┴─────┤│參、補充說明:││1.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A、B、C)=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2.因採元以下四捨五入之進位方式,故第1期至第36期(不含第4期)、第37期至第96期及年終獎金部分之每期合計清償總金額分別││為23,001元、25,127元、35,002元,略高於債務人原所提出之每期清償總金額23,000元、25,126元、35,000元。又因上開進位方││式,故於第4期(A+D)每期還款金額中調整各債權人可受分配金額,使各債權人之受償清償成數皆為99.999%,並因而致第4期實││際清償總金額為347,371元,低於債務人原所提出之清償總金額347,422元。││3.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4.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向債務人陳報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以俾利債務人能迅度依期清償。債務人亦應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5.另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6.★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因債權人債權總額僅8,467元,債務人8年之清償總金額為8,466元,且每期還款││金額為小額,為避免債務人因需負擔每期還款所生之匯款或轉帳手續費,導致履行還款程序上之不利益因而損及實質上之利益,││故請債務人自行斟酌是否與債權人協商改以較長期數為給付(如改以每三個月為給付一次或其他方式),以節省匯款或轉帳所需││之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