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4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運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55
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彭運福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攜帶兇器竊盜,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彭運福前於民國95年間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54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96年間繼因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㈣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97年間因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㈢至㈤3罪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5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8年間復因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同年間繼因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80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又於同年間因㈧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
㈥、㈧2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7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拘役50日入監接續執行,徒刑部分甫於99年12月25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於附表編號1犯罪時間欄所示之犯罪時間,以附表編號1竊取方式欄所示之方式,竊得箱內如附表編號1竊得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得手後旋即離去;另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8犯罪時間欄所示之犯罪時間,以附表編號2至編號8竊取方式欄所示之竊取方式,竊得箱內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8竊得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得手後旋即離去;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9犯罪時間欄所示之犯罪時間,以附表編號
9竊取方式欄所示之竊取方式欲竊取前揭土地公廟內功德箱之香油錢,於著手之際,即因遭 郭啟河 大聲喝叱制止後逃逸,嗣於100年4月25日3時30分許,為巡守隊隊員郭啟河與 楊萬洲 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底發現並報警查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彭運福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之自白。
㈡證人楊萬洲、郭啟河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刑案現場照片4張。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附記事項:就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1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起訴意旨雖未於犯罪事實欄及所犯法條欄內具體敘明被告另涉毀壞安全設備之加重要件部分,然該部分業經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自承在案,且經本院當庭諭知增列起訴法條(見本院10
0年8月24日簡式審判筆錄),是該部分本院自得依法審酌,而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竊取方式│竊得金額│││││(新臺幣)│├──┼──────┼──────────────────────┼─────┤│1│100年3月16│至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之福德祠土│300元│││日晚間某時│地公廟,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短鐵棒1支(已│││││丟棄,未扣案),破壞土地公廟鐵門上之鎖頭後,│││││從大門侵入土地公廟內,並趁置放於土地公廟內的│││││放置香油錢之功德箱無人看管之際,再以小鐵條插│││││入功德箱之鎖頭內對準彈簧慢慢將功德箱打開後,│││││竊取箱內右揭金額之香油錢,得手後旋即離去。││├──┼──────┼──────────────────────┼─────┤│2│100年3月18│攜帶上開之短鐵棒1支,至前揭之福德祠土地公廟│200元│││日23時許│,自已遭破壞而未上鎖之土地公廟大門進入土地公│││││廟內,趁置放於土地公廟內的放置香油錢之功德箱│││││無人看管之際,以小鐵條插入功德箱之鎖頭內,對│││││準彈簧慢慢將功德箱打開後,竊取箱內右揭金額之│││││香油錢,得手後旋即離去。││├──┼──────┼──────────────────────┼─────┤│3│100年3月25│攜帶上開之短鐵棒1支,至前揭之福德祠土地公廟│350元│││日上午某時│,自已遭破壞而未上鎖之土地公廟大門進入土地公│││││廟內,趁置放於土地公廟內的放置香油錢之功德箱│││││無人看管之際,以小鐵條插入功德箱之鎖頭內,對│││││準彈簧慢慢將功德箱打開後,竊取箱內右揭金額之│││││香油錢,得手後旋即離去。││├──┼──────┼──────────────────────┼─────┤│4│100年3月27│攜帶上開之短鐵棒1支,至前揭之福德祠土地公廟│2、300元│││日某時│,自已遭破壞而未上鎖之土地公廟大門進入土地公│││││廟內,趁置放於土地公廟內的放置香油錢之功德箱│││││無人看管之際,以小鐵條插入功德箱之鎖頭內,對│││││準彈簧慢慢將功德箱打開後,竊取箱內右揭金額之│││││香油錢,得手後旋即離去。││├──┼──────┼──────────────────────┼─────┤│5│100年4月17│攜帶上開之短鐵棒1支,至前揭之福德祠土地公廟│2、300元│││日某時│,自已遭破壞而未上鎖之土地公廟大門進入土地公│││││廟內,趁置放於土地公廟內的放置香油錢之功德箱│││││無人看管之際,以小鐵條插入功德箱之鎖頭內,對│││││準彈簧慢慢將功德箱打開後,竊取箱內右揭金額之│││││香油錢,得手後旋即離去。││├──┼──────┼──────────────────────┼─────┤│6│100年4月20│攜帶上開之短鐵棒1支,至前揭之福德祠土地公廟│2、300元│││日某時│,以所持之短鐵棒將裝置在土地公廟外牆上之監視│││││錄影器鏡頭移開,自已遭破壞而未上鎖之土地公廟│││││大門進入土地公廟內,趁置放於土地公廟內的放置│││││香油錢之功德箱無人看管之際,以小鐵條插入功德│││││箱之鎖頭內,對準彈簧慢慢將功德箱打開後,竊取│││││箱內右揭金額之香油錢,得手後旋即離去。││├──┼──────┼──────────────────────┼─────┤│7│100年4月21│攜帶上開之短鐵棒1支,至前揭之福德祠土地公廟│2、300元│││日某時│,以所持之短鐵棒將裝置在土地公廟外牆上之監視│││││錄影器鏡頭移開,自已遭破壞而未上鎖之土地公廟│││││大門進入土地公廟內,趁置放於土地公廟內的放置│││││香油錢之功德箱無人看管之際,以小鐵條插入功德│││││箱之鎖頭內,對準彈簧慢慢將功德箱打開後,竊取│││││箱內右揭金額之香油錢,得手後旋即離去。│││││││├──┼──────┼──────────────────────┼─────┤│8│100年4月22│攜帶上開之短鐵棒1支,至前揭之福德祠土地公廟│2、300元│││日凌晨1時16│,以所持之短鐵棒敲擊破壞裝置在土地公廟外牆上││││分│之監視錄影器鏡頭,自已遭破壞而未上鎖之土地公│││││廟大門進入土地公廟內,趁置放於土地公廟內的放│││││置香油錢之功德箱無人看管之際,以小鐵條插入功│││││德箱之鎖頭內,對準彈簧慢慢將功德箱打開後,竊│││││取箱內右揭金額之香油錢,得手後旋即離去。││├──┼──────┼──────────────────────┼─────┤│9│100年4月25│攜帶上開之短鐵棒1支,至前揭之福德祠土地公廟│未竊得金錢│││日凌晨3時20│,已開啟鐵門,正要進入土地公廟竊取功德箱內之│,即遭發現│││分│香油錢之際,即因郭啟河大聲喝叱制止後而逃逸。│並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