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86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34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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