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86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34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