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74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檢具系爭房屋稅籍資料),並以該房屋稅單核定之價
額繳納裁判費(每新臺幣萬元繳納裁判費110元),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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