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8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7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高雄市○○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