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潮秩字第150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8月15日以潮警刑偵社字第118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13日15時40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鎮○○路○○○號(愛之船汽車旅館130號
房間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即K他
命(Ketamine)。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現場照片10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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