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76號原告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即關於聲請人主張「判命給付工程款共新臺幣(下同)17萬475元,並未加計5%營業稅金」一節,既經本院於主文諭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自無判決脫漏,此部分應由當事人依上訴程序救濟,併此敘明。),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