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佳冠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觸犯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5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8月27日延長羈押,至98年10月26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黃仁松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