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9號聲請人丙○○
號乙○○上一人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相對人甲○○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乙○○偵查中之陳述及苑裡李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聲請人丙○○目前呈現嚴重植物人狀態,請提出聲請人丙○○合法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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