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泰瑋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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