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76號
原 告 枋啟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
理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