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林夢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華資訊有限公司及 羅瑞榮 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即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權之依據),逾期不補
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而事實及理由欄中並無載明得據以請求該項金額之訴
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為何,致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
無法特定,而為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前揭事項,詳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權
依據之法條或契約約定之條款,特定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