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40號
原 告 蕭亦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追加坐落彰化縣○○鄉○○段207、208地號土地其他共有人
為被告(即起訴狀漏載之其他共有人)。
二、前開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前開土地之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依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
積對照表。
四、前開土地之共有人實際住所與土地登記簿記載「住址」如有
不符者,應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前開土地之實際共有人與土地登記簿記載「共有人」如有不
符者(如發生死亡等繼承原因事實),則應提出該共有人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
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前開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建屋、耕作)使用?(以圖說
及照片方式查報)
七、前開土地上如有房屋者,該等房屋坐落大略位置?門牌?構
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或使用人有無保留意願?
(以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八、前開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圖說及照
片方式查報)
九、前開土地之灌溉水源或溝渠位置?(以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
十、前開土地共有人間之關係(父母、兄弟姊妹、伯叔侄等)?
、前開土地與相毗鄰土地間有無使用上相互依存之關係,並提
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
、前開土地無法協議分割之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
、前開土地如屬農牧用地者,應再補正下列事項:
㈠前開土地自民國89年迄今之舊式手工謄寫土地登記簿謄本及
登記異動索引資料。
㈡前開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幾款准許分割之
規定?
㈢前開土地於89年1月4日共有人之姓名及人數?目前共有人之
應有部分各從何位原共有人取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