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