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6年8月25日晚間11時許,在其臺北縣○○鎮○○路○○○號住處,以海洛因倒入注射針筒加水混合,再注射身體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8月26日上午7時1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01公克)、注射針筒1支及吸管2支,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 翁永錄 業於民國96年12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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