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就本院民國96年7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