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姐乙○○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在本院審理中(96年度訴字第98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強盜案件,現由法院羈押中。聲請人係被告之姐,因被告罹患咽喉癌,由警局發布之新聞,被告疑係罹患咽喉癌,醫師也認為應前往醫療院所治療,否則不能醫治,希能交保就醫等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檢察官以其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強暴為強盜行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提起公訴,經本院羈押訊問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自民國96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又本院函請臺灣基隆看守所查明被告健康情形如何?有無罹患疾病?如有,所內有無為被告治療或採取必要之醫療措施,以及被告之病情有無生命之危險等情,經該所於96年11月29日以基所戒字第0000000000B號函復:「‧‧‧二、被告甲○○吞嚥困難、口腔疼痛,本所已於96年11月16日戒送至基隆長庚醫院診療,經醫師檢查,該被告患有⒈全口牙週病⒉張口受限,兩側頰側黏膜纖維化⒊左側下顎頸部硬塊⒋和頭底部白斑硬塊。三、該院醫師建議改天掛口腔外科作切片檢查。四、經詢問該被告意願,該被告表示等其健保卡辦好,再至長庚醫院切片檢查。
四、本所醫師開立藥物以減輕其口腔疼痛。‧‧‧」等語。又經本院在電詢被告身體及其病情狀況,經該所於96年12月28日復傳真本院表示:「本所例行性檢查,發現該員費不有空洞,於96年12月27日戒送慢性病防治所確認,該員自訴20年前即有肺結核,醫師建議先留痰三天檢查,三個月後照X光比對有無變化」等語,臺灣基隆看守所業對被告為必要之治療,並隨時注意被告身體狀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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