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二、五四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重製物、電腦主機壹部(含搖桿貳支、AV端子線壹條、電源線壹條、8M記憶卡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關於『附表「真三國無雙4」等電視遊戲光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簡易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真三國無雙4」電視遊戲光碟及如本簡易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電視遊戲光碟』;第五行關於「重製光碟」之記載,應更正為「光碟重製物」;第十一行關於『並扣得盜版「真三國無雙4」等電視遊戲光碟二十一片』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扣得如本簡易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電視遊戲光碟共二十一片,及其所有供犯罪用之電腦主機一部(含搖桿二支、AV端子線一條、電源線一條、8M記憶卡一個)」;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五)盜版光碟片共二十一片」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如本簡易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電視遊戲光碟共二十一片,及被告所有供犯罪用之電腦主機一部(含搖桿二支、AV端子線一條、電源線一條、8M記憶卡一個)」,並補充「(六)告訴代理人乙○○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提出不再追究被告刑責及請求賠償之陳報狀一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何俞瑩附表一:經告訴之盜版光碟重製物┌─┬──────┬──┬────────┐│編│片名│片數│著作權人││號││││├─┼──────┼──┼────────┤│1│真三國無雙4│一片│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非經告訴之盜版光碟重製物┌─┬──────┬──┬─────────┐│編│片名│片數│備註││號││││├─┼──────┼──┼─────────┤│1│GT4│一片││├─┼──────┼──┼─────────┤│2│FLGHTCLUB│一片││├─┼──────┼──┼─────────┤│3│SUPERBIKEGP│一片││├─┼──────┼──┼─────────┤│4│頭文字D│一片││├─┼──────┼──┼─────────┤│5│TRUECRIME│一片││││NEWYORK│││││CITY│││├─┼──────┼──┼─────────┤│6│WINNING│一片││││ELEVEN│││├─┼──────┼──┼─────────┤│7│MORTAL│一片││││KOMBAT│││├─┼──────┼──┼─────────┤│8│GETWAYBLACK│一片││││MONDAY│││├─┼──────┼──┼─────────┤│9│FR摔角│一片││├─┼──────┼──┼─────────┤│10│旺達與巨像│一片││├─┼──────┼──┼─────────┤│11│CABELAS│一片││├─┼──────┼──┼─────────┤│12│SRSSREET│一片││││RACTING│││││SYNDICATE│││├─┼──────┼──┼─────────┤│13│TOHYOXTREME│一片││││RACERDRIFT│││├─┼──────┼──┼─────────┤│14│BATTLEFIELD│一片││││2MODERN│││││COMBAT│││├─┼──────┼──┼─────────┤│15│GOLF4│一片││├─┼──────┼──┼─────────┤│16│JAWS│一片││││UNLEASHED│││├─┼──────┼──┼─────────┤│17│人鬼3│一片││├─┼──────┼──┼─────────┤│18│人中之龍│一片││├─┼──────┼──┼─────────┤│19│MATRIXATH│一片││││OFNEO│││├─┼──────┼──┼─────────┤│20│THEGOD│一片││││FATHER│││└─┴──────┴──┴─────────┘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前段: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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