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