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О一號
原告 蘇慧容 被告丙○○被告乙○○○○貨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甲○○法定代理人右列被告丙○○因九十二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丙○○訴之聲明及陳述:請球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三、被告乙○○○○貨股份有限公司及甲○○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陳月雯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