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439號原告 劉昭毅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志勇 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田運發 、 田運興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