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朱慎行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訴訟代理人 王志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6年8月8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年8月8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年3月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69NZ-0000000-0│普通股│1│81││├──┼───────────────┼─────────────┼──────┼───┼─────┼───┤│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0NZ-0000000-0│普通股│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