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國造MK2殺傷手榴彈壹枚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臺東縣臺東警察局警員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許,在臺東縣卑南鄉利吉村十七鄰山區被告所有之工寮內查獲被告持有國造MK2手榴彈一枚,業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八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手榴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規定,係屬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手榴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彈藥,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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