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一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