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八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動機、相姦期間長短、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造成告訴人婚姻上之傷害,以及被告甲○○前無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被告乙○○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經宣告緩刑四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仍不知悔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