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伍佰元││├─────────────┼─────────────┼──────────┤│共計│壹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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