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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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97、98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生活費用支出收據。
六、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七、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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