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告 吳瑞琦 訴訟代理人 吳汯達
黃安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定洲 、 高麗華 、 謝秋戀 、 陳宥慧 、 謝秋鳳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依原告提出坐落台北市○○區○○段7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房屋暨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號房屋之兩份買賣契約,系爭兩筆不動產之買賣價金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20萬元、3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5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欠13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