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相對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相對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