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上列原告因妨害自由案件(99年度審易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未表明:㈠原告甲○○、被告丙○○、乙○○分別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㈡明確之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9月3日將裁定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之即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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