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樹忍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以其經原審認定與共同被告甲○○共犯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攜帶兇器強盜罪,被告共犯5罪,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在案,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15日執行羈押後,並先後延長被告羈押期間,迄今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99年10月14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99年10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加重強盜及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在案,非屬短期自由刑,被告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所犯之攜帶兇器強盜罪部分,係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從而,本件得認被告乙○○同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被告對本院判處其強盜罪刑部分,已提起第三審上訴,為確保將來被告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99年10月15日起,延長2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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