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