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十二)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十二)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高進發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信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蕙芳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六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九0號,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