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五三號
上訴人辛○○
乙○○甲○○戊○○○丁○○己○○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複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芳齡
法官彭昭芬法官李行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