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調裁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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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調裁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調裁字第99號聲請人 劉毓鑑 相對人 曹麗霞
劉玉榮 共同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榮之被繼承人 劉德俊 (男、民國前一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死亡)、 劉黎藹芳 (女、民國七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死亡)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曹麗霞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為 劉德發 (民國三年0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死亡),生母為相對人曹麗霞(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聲請人於00年0月000日出生後,家中兄姐人口眾多,且家境非常貧苦,實在無法生活,只能無奈將聲請人謊報為生父劉德發之兄劉德俊(民國前0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死亡)與其配偶劉黎藹芳(民國七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死亡)所生,方能領取一份軍眷糧餬口,但聲請人始終由親生父母親扶養長大,並和親兄姊們一起共同生活,因登記之父母親均已過世,其等繼承人為相對人劉玉榮,基於國人習俗,聲請人希望認祖歸宗,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親子鑑定結果(親子關係指數(CPI)為441302.492942,親子關係概率(PP)為99.00000000%,結論:根據DNA標記之分析結果,無法排除曹麗霞與劉毓鑑的親子關係)各一份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為相對人曹麗霞所生,而與劉德俊、劉黎藹芳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其戶籍登記顯有未洽。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聲請人與已故劉德俊、劉黎藹芳間無親子關係存在,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曹麗霞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華鵲云